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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在市区开展单位庭院…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验收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临沂政府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8-29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做好全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验收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验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验收主体。验收工作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各县区政府组织初步验收。
      (二)验收内容。以《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临政发〔2004〕70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临政发〔2004〕71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05〕83号)为依据组织验收。
      (三)验收时间。验收工作在2006年3月底前完成,提前完成改革任务的县区可提前组织验收。
      (四)验收原则。验收工作要按照实事求是、注重质量的原则进行。

      二、验收重点
      (一)改革改制形式。是否按照有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发挥主渠道作用、有利于宏观调控、有利于粮食安全的原则,确定改革形式。特别是承担储备粮和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是否继续实行国有独资;是否以县区为单位组建了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经营公司等。
      (二)职工分流安置。是否按照以人为本,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的原则,妥善分流安置职工,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需要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是否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落实了经济补偿金;应当安置的职工是否安置并按照规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已清偿补缴;拖欠的工资、医疗费等是否已补发或妥善解决;相关手续档案是否妥善转移接续等。
      (三)改革改制程序。是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并按有关规定规范操作。特别是企业改制方案是否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了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资产处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债权、债务是否得到妥善落实等。
      (四)相关配套政策。省、市政府制定出台的相关配套政策是否落到实处。特别是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企业依法出售的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等,是否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政策性财务挂帐是否按规定及时进行剥离划转;对企业已经剥离政策性挂帐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是否及时解除了抵押关系;相关减征或免征税收政策是否落实;是否恢复了粮食行政管理机构,成立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队伍;是否妥善安置了收储中心事业人员等。

      三、验收程序
      (一)已完成全部改革任务的县区在初步验收的基础上向市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二)市政府在收到各县区验收申请后,组织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组组成单位由市改革领导小组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验收组采取评议和现场考察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查阅有关验收资料,提出验收意见。(四)市人民政府根据验收组的验收意见,审查后做出书面结论。对验收合格的,发出验收合格通知书;对不合格的,提出具体意见,限期整改。
      (五)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1、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2、改革过程中出现群体性上访等重大问题,尚未妥善解决的;
      3、利用改革之机故意悬空、逃废银行债务,挤占挪用国家政策性收购资金贷款,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等问题,尚未纠正的。
      (六)各县区要在2月底前初步验收完毕,向市改革领导小组报送初步验收工作报告,并向市政府提出正式验收申请。
      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验收工作,按照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2006年3月底前完成改革验收任务。对提前或按时完成改革任务的县区给予适当奖励;对不能按时完成改革任务或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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