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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临沂政府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8-29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15号),加强和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推动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确定自2006年4月起,对我市范围内2005年安排残疾人未达1.5%比例的单位征收200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确保征缴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残疾人是社会最为弱势和特殊的困难群体,我市有近50万残疾人,安排他们就业的任务非常繁重。对由于各种原因而不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措施,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维护社会公正、公平的具体体现。征收残疾人保障金,可以更好地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减轻国家负担,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有利于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因此,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讲稳定、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得力措施,认真履行义务,自觉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工作,以实际行动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二、加大力度,强化措施,确保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政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任何安排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都有依法缴纳的责任和义务。《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及《临沂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意见》等法规文件为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提供了可靠保证。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按照这些法规文件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上一年度安排残疾人未达到1.5%比例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按照现行税费征收制度负责征收。今年市财政已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入市直各财政拨款单位项目开支预算,并已划拨到户。市直各部门、单位要在接到《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知书》后,自觉、及时、足额地缴纳应纳款项。对于上一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各类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代收。地税部门要把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列入工作计划,纳入职责范围,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时足额征缴入库。

      三、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效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扶持残疾人就业、帮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专项资金,它的设立,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关怀和对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视。各级残联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履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职责,严格按照第115号省政府令规定的范围使用保障金,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在资金使用上,要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的扶持力度,提高其自身素质和参与就业的能力;要大力支持扶助残疾人个人创业和合伙经办企业,鼓励更多的残疾人自谋职业;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或在安排残疾人就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要给予大张旗鼓的表彰、奖励。同时要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并将保障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按年度、分辖区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取之于社会,用之于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发挥出更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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